日期:2011-07-03 17:51
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 (三)交纳l年至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