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内设置城建监察人员,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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