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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