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