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包修或者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征收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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