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7/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