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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