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迁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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