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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