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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