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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