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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