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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