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林汉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
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