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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