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