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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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