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0
/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