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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