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