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
8/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