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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