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