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先上,依桨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或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