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日期:2011-07-03 17:51
员同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对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1984年公布
6/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