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住房※ 租赁 税务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