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附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