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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