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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