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 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