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