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