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 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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