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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