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