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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