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5/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