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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