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
3/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