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