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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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