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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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