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企业出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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