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企业对应发未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理。 六、取消住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