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第五条 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字确定。上述两项资金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职工购房补贴。 第六条 在京中央单位向职工发放购房补贴,首先用本单位住房基金和原国家预算内划转的住房建设资金安排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审核,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从中央财政购房补贴支出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在京中央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基金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