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不再予以审批。 十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法处理,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金、赢余公积金、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