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足以冲减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   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批露。   十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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