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薄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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