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企业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   六、关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的财务衔接问题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以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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