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八、关于住房出售以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缴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业主选聘的社会化经营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投资举办的独立法人,所需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费用按受益原则由业主负担。   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已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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